多尔晋泽: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02月07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山 西 华 炬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山 西 多 尔 晋 泽 煤 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2715333\4\5\6\7\8\9

                      E-mail: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华律字(2025)0117-10 号
致: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安燕晨、余丹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2 月 6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备查文件目录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定础先
生出席并主持了会议。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2
月 5 日 15:00—2025 年 2 月 6 日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杨定础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股份数 61,485,87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71.997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其中,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人数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 61,485,87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之外的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同时,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之外的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

            安燕晨

承办律师:

            余 丹

      年    月    日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