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18 第一节 董事 ...... 18 第二节 董事会 ...... 20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27 第一节 监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1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34 第一节 信息披露 ...... 34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 3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5 第十三章 附则......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福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海南福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1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折合股份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海南福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皇家花园 B 栋 18D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不断提升公司价值,努力实现股东合理回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休闲观光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玉强、寇根双,共计二人。公司于成立日向发 起人发行 1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如下: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张玉强 8,000,000 80% 净资产折股 寇根双 2,000,000 2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0,000,000 100%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000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公司在册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不享有对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