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以下称“本次挂牌”)之日起,至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称“北交所”)发行上市之日止(以下称“锁定期”),本人
/本合伙企业在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
转让、不得委托他人管理。锁定期内,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
的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也不得用于交
换、赠与;若在锁定期内发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等获得的股份也一并锁定。
3、除上述承诺外,本人/本合伙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股票交易限制的规定。
4、公司拟申请在北交所上市时,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
据届时最新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就本人/本合伙企
业持有公司的股份限制流通或转让事宜补充出具承诺函;在
本人/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
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要求,并补充出
具承诺函。
5、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
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将该部分转让收益(按
照该部分股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售价格与
本人/本合伙企业入股价格的差额计算)归公司所有,并承担
违反承诺产生的其他责任。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公司在北交所发行上
市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终止的,则本承诺函自动失效。
承诺履行情况 正在履行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详见本小节之“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陈益民、李淦伦、贺术春;全体股东:陈益民、
李淦伦、贺术春、许群华、喻志强、何亮亮、郴州瑞众祥技
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永兴瑞永祥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有
限合伙)、永兴瑞益祥信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主体名称 陈运汉、郴州瑞穗祥技术咨询服务企业(有限合伙)、李燕芬、
刘安青、钟菊连、李文、颜金云、贺兰平、李芊、贺庆平、
贺立军、贺继知;全体董事:陈益民、李淦伦、贺术春、许
群华、李文、赖军、肖劲、刘华、廖少毅;全体监事:朱建
明、潘东俊、喻姿;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贺术春、李文、赖
军、袁怡波
□申请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主体类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办券商及证券服务机构
√其他
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承诺履行期限类别 长期有效
承诺开始日期 2024 年 9 月 19 日
承诺结束日期 无
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
本单位承诺如下:
若本人/本单位违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
承诺事项概况 挂牌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未
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
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
履行,本人/本单位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承诺履行情况 正在履行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实际控制人:陈益民、李淦伦、贺术春;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许群华、喻志强;全体董事:陈益民、李淦伦、贺术春、许
承诺主体名称 群华、李文、赖军、肖劲、刘华、廖少毅;全体监事:朱建
明、潘东俊、喻姿;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贺术春、李文、赖
军、袁怡波
□申请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主体类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办券商及证券服务机构
√其他
承诺事项 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承诺履行期限类别 长期有效
承诺开始日期 2024 年 9 月 19 日
承诺结束日期 无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本
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
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的情形。
2、本人及关联方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
承诺事项概况 免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和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一切资
金往来,不谋求通过包括下列方式在内的任何不正当方式将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关联
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本人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及转贷;
(3)委托本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或代本人及关联方
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