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本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或其他违规票据; (5)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收付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 付款或设置账外账; (6)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违规对外支付大额款 项、大额现金收支; (7)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方式; 3、本人及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 正在履行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详见本小节之“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陈益民、李淦伦、贺术春;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许群华、喻志强;全体董事:陈益民、李淦伦、贺术春、许 承诺主体名称 群华、李文、赖军、肖劲、刘华、廖少毅;全体监事:朱建 明、潘东俊、喻姿;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贺术春、李文、赖 军、袁怡波 □申请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主体类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办券商及证券服务机构 √其他 承诺事项 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履行期限类别 长期有效 承诺开始日期 2024 年 9 月 19 日 承诺结束日期 无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 了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与晶讯光电产生的关联交易,现承诺 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含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之间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 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公司 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 承诺事项概况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和等 价有偿的原则,依法与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交易 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等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人及所 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 依法履行其他必要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 批事宜;保证不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 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3、本人不利用自身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自身以及所 属关联方与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 互独立。 4、如果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 企业存在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 照市场公认的合理、公允价格确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关联交易 事项表决的回避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 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6、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履行情况 正在履行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详见本小节之“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承诺主体名称 实际控制人:陈益民、李淦伦、贺术春 □申请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主体类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办券商及证券服务机构 □其他 承诺事项 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履行期限类别 长期有效 承诺开始日期 2024 年 9 月 19 日 承诺结束日期 无 鉴于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就 避免同业竞争相关事项,本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以下称“附属公司”)均未直 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经营 的业务,或从事与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本人及附属 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人也未在与公司经营业务相 承诺事项概况 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且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期间,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 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