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和其他治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6、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包括监管政策的变化),中止或终止公司的本次挂牌; 7、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一切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有关事宜的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挂牌尚需获得股转公司的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系由晶讯有限以截至 2021年 5月 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年 9月2日在郴州市市监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以晶讯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公司目前持有郴州市市监局于 2021 年 9 月 2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0年 9月 17日 注册资本 6,7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住所 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周家村(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晶讯科技 园)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法定代表人 陈益民 液晶显示板及其它电子产品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 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023561727787N 经营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的净资产(合并报表)为 54,661.11 万元,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已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万元 1、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及《审计报告》,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6,700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十一条及《业务规则》2.1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 (1)如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发起人及现有股东均具有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2)如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和“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公司股份均登记在股东名下,且登记在公司股东名下的股份均属于各股东合法实际拥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等可能造成股权纠纷的情形;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均已解除并还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到权利限制的情形。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如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公司历次增资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未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治理机制健全 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公司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按照《公司 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 2、合法规范经营 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如本法律意见书“十九、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公安机关为前述主体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开展,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等。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合规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 根据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液晶显示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且独立经营。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数)分别为 79,386.34 万元、74,348.11 万元、35,180.15 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12%、99.55%、99.47%,公司的主营业务明确。 2、持续经营 根据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务资质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及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主营业务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产业,且不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的主营业务明确,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的业务明确,主要收入均来自其主营业务收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与中信建投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定由中信建投作为主办券商为公司提供推荐股票挂牌并持续督导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已取得股转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资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挂牌已委托主办券商推荐并进行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0,940.66 万元、9,130.85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不 低于 1,000 万元;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6.83%、19.28%,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6,700万元,不低于2,000万元;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净资产(合并报表) 为 54,661.11 万元;根据公司提供的制度文件,公司治理健全,已制定《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已制定的《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3、如本法律意见书“十九、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公安机关为前述主体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1)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3)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4)公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