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国家转移的情形,虽然中国在产业链配套、产线规模、技术及人才储备方面均具备较大优势,但随着东南亚国家相关配套及技术的提升,公司将面临来自东南亚国家相关生产加工企业的竞争,从而导致订单流失及业绩下滑的风险。 (十)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公司设立至今一直专注于液晶显示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经自主研发并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申请并取得了 59 项专利,这些核心技术的安全决定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公司未来得以持续高速发展的基础。公司已经采取了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申请专利等措施来保护公司的核心技术。未来如果公司核心技术相关保护措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或者出现重大疏忽、恶意串通、舞弊等行为而导致核心技术泄露,将可能损害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益民、李淦伦和贺术春合计控制公司 58.17%的表决权。本次挂牌后,陈益民、李淦伦和贺术春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可以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方式影响公司的人事、生产和经营管理决策,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不利影响,可能影响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十二)公司社保、公积金缴纳合规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社保和公积金未足额缴纳的情形。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了无处罚记录的证明文件。未来公司仍存在因报告期内未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事由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相关费用,甚至因社保、公积金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公司直接股东承诺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和损失。 (十二)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 所得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0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如果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后不能通过重新认定,公司需按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会直接降低公司的净利润水平。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主办券商已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对晶讯光电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关键人员等主体进行了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财务规范、完善公司治理、承诺履行和规范运作等。 七、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情况 公司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相关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一)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公司进入创新层需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股本总额不少于 2,000 万元。”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0,940.66 万元和 9,130.85 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6.83% 和 19.28%,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6,700.00 万元,符合上述 标准。 (二)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的规定 《分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一)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二)公司治理健全,截至进层启动日,已制定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已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公开披露;(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其他条件”。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 54,661.11 万 元,不为负值。公司治理健全,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因此,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三)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情形 《分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在截至进层启动日的 12 个月内或进层实施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创新层: (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五)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六)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未按期披露的除外;(七)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仅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进入创新层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公司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因此,公司符合“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情形”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条件。 八、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主办券商对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共有 21 名股东,其中 4 名为机构股东。主办 券商对公司所有机构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方式 主办券商通过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东说明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信息等方式,对于公司的机构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果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 4 名机构股东郴州瑞众祥技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永兴瑞永祥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永兴瑞益祥信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郴州瑞穗祥技术咨询服务企业(有限合伙)均为主要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 4 名机构股东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程序。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主办券商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主办券商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主办券商在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拟挂牌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主办券商对拟挂牌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拟挂牌公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拟挂牌公司还聘请了麦家荣律师行,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麦家荣律师行:拟挂牌公司与其就公司境外法律服务达成合作意向,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任其为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麦家荣律师行:是一间在中国香港律师会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有资格提供中国香港法律意见。 麦家荣律师行为公司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并出具公司境外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麦家荣律师行服务费用为港币(含税)5 万元,实际已支付 100%。 经本主办券商核查,拟挂牌公司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十、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一)公司财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1、访谈公司管理层以及相关员工; 2、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查阅公司章程及各项财务内控制度,查阅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3、查阅公司业务流程图、报告期内重大合同、税收优惠等相关文件; 4、对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执行函证、访谈等程序; 5、对公司主要业务流程执行穿行测试、细节测试、截止性测试; 6、对公司期末存货情况进行盘点; 7、通过计算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性复核,分析其变动趋势及原因; 8、查阅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