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发动力: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5年02月1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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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468      证券简称:普发动力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诉讼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鉴于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2024)黑01民终54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撤销原裁定,
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经原审法院重审后,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收到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黑 0109 民初 9809 号民事判决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普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哈尔滨普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恒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31.954%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23-002)、2023 年 12 月 21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重大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及 2024 年 8 月 20 日披露的《重
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8 月 8 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4)黑
01 民终 546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撤销原裁定,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重审本案后,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收到哈尔滨市松
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黑 0109 民初 9809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普发公司(牵头单位)与三电公司(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哈尔滨市交通集团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普发公司代表联合体与交通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三电公司在本案重审时关于普发公司有权代表联合体成员负责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的陈述,能够确定普发公司可以代表三电公司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利益。普发公司与交通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交通公司称普发公司存在工期延误、无初步设计资质等问题,但结合普发公司举示的证据,能够确定工期延误不能仅仅归责于普发公司一方,普发公司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就存在的问题积极向交通公司报告并寻求解决,且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存在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普发公司与三电公司成立联合体参与案涉工程招投标并中标,三电公司的设计在招投标时已经通过交通公司审核,仅是在 2022 年桥下空间采用新工艺需要解决路面硬化、钢结构、预制件设计等问题时,由于三
电公司系电力设计单位不含上述设计工作内容及资质,需要通过专业设计分包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不能据此认定三电公司不存在无初步设计资质的情形。因此,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当积极共同寻求解决办法,交通公司不应径行单方解除合同,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普发公司主张确认交通公司于 2022 年9 月 30 日发出的《关于终止哈尔滨市交通公司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项目<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函>》、 2022 年 11 月 22 日的《解除哈
尔滨市交通公司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通知书》均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交通公司违约,普发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故普发公司要求交通公司给付律师费 80,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向哈尔滨
普发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终止哈尔滨市交通集团停车场充电
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函>》、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发
出的《解除哈尔滨市交通集团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通知书》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普发新能源有限公司律师费 8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50 元(哈尔滨普发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预计本次诉讼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重大影响,公司在该判决基础上将继续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有针对的进行业务调整,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并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与聘请专业服务机构继续一同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4)黑 0109 民初 9809 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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