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润智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5年02月1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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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31133        证券简称:科润智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张北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 月 9 日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4)冀 0722 民初 310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家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玉玲


                                                                          公告编号:2025-00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胡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8 月 23 日,原告中标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发包的“河北省取
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段)施工”工程,施工地点主要在察北、郝家营、张北北、张北南、野狐岭等地。同年 8 月 26 日双方签订了《合
同协议书》约定:签约合同价 72804439 元,工期 68 日历天,试运行期 3 个月,
联网调试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完成,缺陷责任期 2 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
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后经张家口市财政局委托河北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评审,最终审定造价为 76689074 元,已累计支付工程款 38979393元,尚有 37709681 元未付,原告将其中交安工程款 4226151 元债权转让给天津华安公司,故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 33483530 元,其中包含质保金 2323526.08
元。《交工验收报告》显示该工程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全部完工,故除质保金以
外的工程款 31160003.92 元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支付,被告未按期支付应当自
2019 年 11 月 5 日起按当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 4.15%支付利息,欠付质
保金 2323526.08 元应当自以缺陷责任期满的次日(2024 年 3 月 4 日,即交工验收
后 2 年)起按当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 3.45%支付利息。


                                                                          公告编号:2025-002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33483530元及利息 6519141.91

 元(利息以工程款31160003.92元为基数,自2019 年1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
 4.15%暂计算至2024年11月4日为 6465700.81元;以质保金2323526.08元为
 基数,自2024年3 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 .45%暂计算至2024年11月4日为
 53441.10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1 月 9 日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33483530 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 31160003.9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4 日起按照年利率 4.15%计算,以质保金 2323526.08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4 日起按照年利率 3.45%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

    二、被告张家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1813.36 元,减半收取计 120906.68 元,由被告张石管理处、
高速发展公司负担。原告预交 241813.36 元,予以退还 120906.6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5-002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没有对公司经营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确保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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