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灿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5年02月1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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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70029        证券简称:宏灿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李宏、周莉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5 年 2 月 11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2 月 11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胡李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

 周莉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财务
                                              负责人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5-027

    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宏远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和上海宏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提供 900 万元,前述资金于 2023 年 8 月
 全部归还于公司。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但公司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的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证监会公告[2020]49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 (证监会公告[2020]5 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 十二项、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该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 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六十 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胡李宏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 对胡李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周莉静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公告编号:2025-027

 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决定对周莉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会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制 度》等业务规则规范运作,认真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规则, 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 将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李宏、周莉静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45 号)》


                    公告编号:2025-027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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