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70029 证券简称:宏灿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李宏、周莉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5 年 2 月 11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2 月 11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胡李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 周莉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财务 负责人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5-027 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宏远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和上海宏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提供 900 万元,前述资金于 2023 年 8 月 全部归还于公司。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但公司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的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证监会公告[2020]49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 (证监会公告[2020]5 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 十二项、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该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 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六十 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胡李宏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 对胡李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周莉静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公告编号:2025-027 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决定对周莉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会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制 度》等业务规则规范运作,认真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规则, 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 将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李宏、周莉静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45 号)》 公告编号:2025-027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