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龙佑法意 2025 第 007 号 北京市中关村创业大街七号楼四层 二零二五年二月 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议案中所表达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予以公告。 (包括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公司己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连续 90 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袁俊山。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袁俊山持有公司 61,688,702 股股份,其与其一 致行动人共计拥有山水环境 120,704,170 股表决权股份。 2、公司股东袁俊山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提请董事会 召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董事会召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在收到该函件后 10 日内未予回应;此后,袁俊山于 2025 年 1 月 4 日向监事会发出关于《提请监事会召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监事会召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在收到该函件后 5 日内未予以回应。 根据《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函件后规定期限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公司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1 月 1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关于公司股东自 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和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査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自行召集召开, 并履行了相关法定前置程序以及通知和公告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利泽中二路 1 号中辰大厦公司六楼会议室举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由召集股东袁俊山主持,会议就《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的提案进行了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一)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73,656,9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5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6%。 经查验,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5 年 2 月 6 日下午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 2 名董事 1 名监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 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己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股东的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截止至 2025 年 2 月 11 日 15 时 11 分 53 秒的《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一《变更董事邹谦为李红庆》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数的 57.06%;反对股数 117,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2.94%;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要关联方回避表决。 2、议案二《变更董事张瑞斌为袁鹏》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56,15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6%;反对股数 117,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2.94%;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要关联方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