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尔晋泽:公司章程

2025年02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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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通过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募集资金的使用;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超过2000万元和累计贷款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定向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2000万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票,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交易事项:

    (一)审议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上的交易事项;

    (二)审议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 计净资 产绝对 值的 50% 以 上,且超 过 1500万 的交易事项。

    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下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公司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五
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全国股转公司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
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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