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尔晋泽:公司章程

2025年02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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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
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向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无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宣布,决议中应当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并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就任时间在通过决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等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董事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选举其任职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应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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