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变更。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 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 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制 作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制作出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确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3、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2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实施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听取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认为可以或者应该向投资者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 行: (一)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二)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三)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 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四)努力创造条件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在三十日无法达成一致,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负责人。监事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息,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