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值低于 0.05 元。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可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将部分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3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 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会的,即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5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款规定的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八)会议召集人。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17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 (三)是否与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情形;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