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限 2011.04.06-2013.11.21 登记机关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分局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三路一号厂房 经营范围 纸制品、塑料制品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任志生 169.40 84.70 股权结构 周义 15.30 7.65 贺小华 15.30 7.65 合计 200.00 100.00 武汉鸿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鸿珲”)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①2011 年 4 月,武汉鸿珲成立 2011 年 4 月 16 日,武汉鸿珲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武汉鸿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40306103312723 法定代表人 贺小华 成立日期 2011.04.06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11.04.06-2021.04.05 登记机关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分局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三路一号厂房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范围:纸制品、塑料制品的制造、销售。(上述经营范围 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李震 98.00 49.00 股权结构 任志生 71.40 35.70 贺小华 15.30 7.65 周义 15.30 7.65 合计 200.00 100.00 ②2011 年 5 月,武汉鸿珲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5 月 23 日,李震将其持有的全部武汉鸿珲股权转让给武汉华艺柔 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武汉鸿珲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武汉华艺柔印环保科技 98.00 49.00 有限公司 2 任志生 71.40 35.70 3 贺小华 15.30 7.65 4 周义 15.30 7.65 合计 200.00 100.00 ③2012 年 12 月,武汉鸿珲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12 月 13 日,武汉华艺柔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武 汉鸿珲股权转让给任志生,本次股权转让后武汉鸿珲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任志生 169.40 84.70 2 周义 15.30 7.65 3 贺小华 15.30 7.65 合计 200.00 100.00 ④2013 年 11 月,武汉鸿珲注销 2013 年 11 月 21 日,武汉鸿珲完成注销程序。 武汉鸿珲于 2013 年注销,注销原因为:为适应市场变化和转变经营策略,全体股东决定注销。武汉鸿珲注销后,其资产、人员、客户及供应商等资源均未转移至公司,注销前已无实际经营,最后一年无营业收入,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无纠纷或潜在纠纷,与公司不存在股权或业务承继关系。 (6)东莞市新百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注销) 公司名称 东莞市新百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095878624G 法定代表人 任志生 成立日期 2014.03.21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存续期限 2014.03.21-2018.10.16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坑镇骏达工业区 F1 区第一栋 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销售:礼品盒、精品盒、包装盒。(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任志生 85.00 85.00 股权结构 贺小华 15.00 15.00 合计 100.00 100.00 东莞市新百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无股权转让、增资等变动,已 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注销,注销原因为:股东共同决定将印刷包装业务统一 至公司处经营。东莞市新百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停止生产经营,相关人员、资产、客户及供应商资源基本转移至公司。注销前,东莞市新百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最后一年无营业收入,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无纠纷或潜在纠纷,与公司存在部分业务承继关系,不存在股权承继关系。 3.公司同业竞争规范措施是否完整有效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消费电子、小家电、电子烟、酒类等领域,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一站式纸制印刷包装解决方案供应商。公司主要服务范围涵盖:增值的包装设计、高效的工程支持、专业的测试验证、卓越的生产制造,以及灵活的全球供应链管理。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志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雪梅、任柏宾除合计控制公司股份外,不存在控制其他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企业的情形,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综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志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公司已经采取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如前所述,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志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雪梅、任柏宾、任志生实际控制的高儒合伙、高萍合伙、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志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雪梅、任柏宾、任志生实际控制的高儒合伙、高萍合伙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本人/本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未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者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人/本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以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公司;(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4、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本企业自愿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出具之日起生效,在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且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一经作出即不可撤销。” 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本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未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