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的部分外协商、劳务外包供应商需要并已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报告期内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少量与未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单位合作的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违反劳务用工法律法规的情况。除淮安高义因消防水池正在改造尚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外,其他公司相关房产均已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未纳入消防监管。公司不 存在因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或发生消防安全事故而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司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销售合同中,不存在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而涉及的诉讼、行政处罚、舆情等事项。公司订单获取方式和途径合法合规,不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3. 任志生在设立公司之前,有多年的印刷包装行业积累,曾在不同时期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情况于广东、山东等地设立多家印刷包装公司;任志生设立的印刷包装公司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债务纠纷);部分公司注销或停业后人员、资产及客户和供应商资源已基本转移至公司处,公司同业竞争规范措施完整有效。罗灼坤、段彦军、彭燕婷与原任职单位未签订有关保密、竞业限制的合同、协议、承诺,其在公司履职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一般保密义务;上述人员入职公司均已超过 2 年,且其均未收到原任职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述人员对其原任职单位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公司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的核心技术来源于自主研发,公司及上述人员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相关的诉讼或仲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 公司分红的资金用途均已分配给相应股东,相关内部股东主要用于个人事宜,不存在流向客户与供应商及资金体外循环;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主要目的为及时回馈股东,具备合理性、必要性;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此次分红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对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及对新老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就此次分红税款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5. 公司前次终止申报 IPO 主要是基于从战略上调整上市规划,不存在可 能影响本次挂牌的相关因素且未消除的情形,公司申报过程中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公司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的差异主要系披露准则变化以及申报报告期变化所致,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主板申报及问询回复中已披露且对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在本次申请挂牌文件中已充分披露;公司不存在重 大媒体质疑情况,公司不存在相关的媒体质疑情况未解决或未合理解释,并对公司本次挂牌申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6. 公司独立董事设置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之 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汤海龙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王茂竹 二〇二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