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886 证券简称:瑞红苏州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修订 2022 年实施的《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中有效期、行权期限和禁售期,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事项的具体内容 1、有效期 修订前: “四、期权的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及禁售期 (二)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期权全部行权、作废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修订后: “四、期权的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及禁售期 (二)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期权全部行权、作废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10 年。” 2、行权安排 修订前: “四、期权的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及禁售期 (四)行权期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期权分三期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可行权期)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期权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期权 20% 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期权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期权 40% 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期权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期权 40% 授予之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分两期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可行权期)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期权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期权 50% 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期权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期权 50% 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获授予的期权自各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日起于相应的可行权期内均可行权。为规范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方式,在各行权期内,公司将择机为激励对象集中办理当个可行权期的行权手续,具体行权安排届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来挂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如对可行权日期有特殊要求的,则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修订后: “四、期权的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及禁售期 (四)行权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期权分三期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可行权期)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期权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期权 20% 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期权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期权 40% 授予之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期权授予之日起 5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期权 40% 授予之日起 6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获授予的期权自各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日起于相应的可行权期内均可行权。为规范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方式,在各行权期内,公司将择机为激励对象集中办理当个可行权期的行权手续,具体行权安排届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来挂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如对可行权日期有特殊要求的,则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3、禁售期 修订前: “四、期权的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及禁售期 (五) 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份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公司上市之前的期间为禁售期。在禁售期内,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设定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公司成功上市,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份还需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股票限售的要求,即自行权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若届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票限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后: “四、期权的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及禁售期 (五) 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份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公司上市之前的期间为禁售期。在禁售期内,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设定担保或偿还债务。 若公司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激励对象在上市后行权所获公司股票自行权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若公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激励对象在上市后行权所获公司股票自行权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若届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股票限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修订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背景 为进一步吸引和保留人才,健全和完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骨干员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对公司管理层、骨干员工的激励与约束力度,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团队、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卓越领导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关注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及上市规划的实现,公司决定对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本次修订对于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期权激励计划的修订系为更好的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及上市规划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稿)》。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