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盛微电:公司章程

2025年02月1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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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代为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具体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由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提案;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进行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公司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制定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本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辞职报告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提案、发出通知的日期。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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