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博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5年02月1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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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二月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会议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忠实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 等法律、法规和《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至少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会议、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监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 5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
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和监事。如遇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被指定监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出席和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回传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监事会表决票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六章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监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监事会修订本制度的应当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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