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净环保:公司章程

2025年02月21日查看PDF原文
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
第三章  股  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 东......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 事......22

  第二节  董事会......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
第七章  监事会......30

  第一节  监 事......30

  第二节  监事会......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2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4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38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39

第十四章    附则......39

              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海南宜净环保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海南宜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inan Yij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

          公司住所: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温州工业园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34.66 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环保行业,专注水处理高新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一流的高浓度废水深度处理技术的领军企业,实现股东、企业、客户、员工、社会的和谐共赢。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水处理化学品、环境保护机械、仪表的制造、销售、经营;市政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固废污泥处理、自来水处理、水务工程建设、水务投融资业务;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维护及技术服务;酸碱类危化品、高锰酸钾、双氧水、次氯酸钠的经营、仓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贸易。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534.6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全部为普通
股。
第十七条 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潘文秀            18,232,500          35.75%        净资产出资

      潘德扣            7,599,000          14.90%        净资产出资

 上海旭点商务咨询中      5,100,000          10.00%        净资产出资
  心(有限合伙)

 江苏金茂环保产业创      3,600,600          7.06%          净资产出资
  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金茂低碳产业创      3,600,600          7.06%          净资产出资
  业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金茂经信创业投      3,600,600          7.06%          净资产出资
    资有限公司

      吕剑中            3,315,000          6.50%          净资产出资

      杨建平            2,550,000          5.00%          净资产出资

      高继芳            1,361,700          2.67%          净资产出资

      陈晓方            510,000          1.00%          净资产出资

      宋希超            510,000          1.00%          净资产出资

 西藏金缘投资管理有      510,000          1.00%          净资产出资
      限公司

      陈剑平            510,000          1.00%          净资产出资

      合计            51,000,000        100%              --

    公司现有股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的为准。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公司股东应当在
协议转让股份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在股东名册中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转让后,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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