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净环保:公司章程

2025年02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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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以及公司治理机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于年度股东大会前形成评估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进行关于公司治理机制情况专题报告,该评估报告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以及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提前三日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五)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依据本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

    (七) 依据本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因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监 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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