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净环保:公司章程

2025年02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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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范围。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六十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在报纸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 本公司和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公告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公告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公告或者《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则在传真发送当日(如发送日并非营业日,则为发送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收件日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公告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协调、组织和管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合作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六)  传真咨询;
(七)  邮寄资料;
(八)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  路演;
(十)  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
(十一) 公司网站。
第一百七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为: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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