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蒲金龙 有限合伙人 1.20 1.92 17 张宝君 有限合伙人 1.20 1.92 18 李玮 有限合伙人 2.00 3.21 19 时洪洁 有限合伙人 2.00 3.21 20 马丽红 有限合伙人 5.00 8.01 21 庄永 有限合伙人 1.50 2.40 22 王磊 有限合伙人 1.00 1.60 23 袁龙 有限合伙人 1.00 1.60 合计 62.40 100.00 根据公司股东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有关人员的访谈以及公司和相关股东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共计 23 名,包括 16 名自然人股东和 7 名机构股东,机构股东中华数元启、南京索益、晋江邦贝 3 家为私募投资基金,格瑞斯、索艾投资、索浦投资、索欧投资 4 家为员工持股平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相关股东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并按照规定备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合并计算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 (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控股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无控股股东。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公司的《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股比例较为分散,无持股 50%以上的股东,姚平、陈锋分别持有索贝数码 14.01%的股份,并列为第一大股东,无单一股东可通过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无控股股东。 2. 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姚平。 2019 年 1 月 15 日,姚平与王宇星、彭自强、朱吉辉、欧阳睿章、格瑞斯、 索艾投资、索浦投资、索欧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各方保证在选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以姚平的意思表示为准。 2024 年 1 月 15 日,姚平与王宇星、彭自强、朱吉辉、格瑞斯、索艾投资、 索浦投资、索欧投资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欧阳睿章退出一致行动关系。根据本所律师的访谈,欧阳睿章自 2016 年 2 月从当时的索贝数码合资公司(成都神州数码索贝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无法充分了解公司发展和经营状况,不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亦缺少与姚平等管理团队的交流与沟通,不再具备一致行动的基础,为更好维护其作为中小股东的权益,退出一致行动, 独立决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姚平直接持有索贝数码 14.01%股份,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合计可控制公司 45.8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此外,根据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文件,姚平提名半数以上董事且经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成功当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由姚平作为董事长、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姚平,且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姚平的简历如下: 姚平,男,出生于 1957 年 5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8 年 3 月至 1982 年 1 月,就读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获得学士学位;1983 年 9 月至 1989 年 7 月,就读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1982 年 3 月至 1983 年 8 月 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任职;1989 年 9 月至 1993 年 2 月历任深圳阳光智能机 器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1993 年 3 月至 2002 年 1 月任深圳索贝总经 理;1997 年 9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公司董事长;199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 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8 年 11 月至今, 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资格,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现有股东的股东资格、人数及出资比例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公司无控股股东,姚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一) 有限公司阶段的股本及演变 1. 1997 年 9 月,索贝集团设立 索贝数码的前身系于 1997 年 9 月 29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名 称为索贝集团。索贝集团的设立过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之“(一)索贝集团的设立”。 2. 1999 年 12 月,更名为索贝电子及股权转让 1999 年 8 月 30 日,索贝集团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将索 贝集团名称变更为“成都索贝电子有限公司”;2)成都索贝将其持有索贝集团出 资额转让给史正富 180 万元(占注册资本 15%)、陈锋 60 万元(占注册资本 5%)、 史正林 3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5%)、彭自强 19 万元(占注册资本 1.58%),深圳索 贝将其持有索贝集团 6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 0.5%)转让给彭自强,成都安利电子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索贝集团 15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 1.25%)转让给彭自强,时达电子研究所将其持有索贝集团 15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 1.25%)转让给彭自强,成都奥博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索贝集团 5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 0.42%)转让给彭自强。 1999 年 8 月 30 日,成都索贝分别与史正富、陈锋、史正林签订《出资转让 协议书》,约定成都索贝向史正富、陈锋、史正林分别转让其所持索贝集团的出 资额 180 万元、60 万元及 30 万元,每 1 元出资额的转让价格为 1 元。 1999 年 8 月 30 日,彭自强分别与成都奥博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时达电子 研究所、成都安利电子有限公司、深圳索贝、成都索贝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 受让该等股东分别所持有的出资额 5 万元、15 万元、15 万元、6 万元及 19 万元, 每 1 元出资额的转让价格为 1 元。 1999 年 12 月 2 日,索贝集团就上述事项向成都市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 1999 年 12 月 21 日,成都市工商局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索贝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成都索贝 630.00 52.50 2 深圳索贝 240.00 20.00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3 史正富 180.00 15.00 4 陈锋 60.00 5.00 5 彭自强 60.00 5.00 6 史正林 30.00 2.50 合计 1,200.00 100.00 3. 1999 年 12 月,增加注册资本 1999 年 12 月 23 日,索贝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 注册资本由 1,200 万元变更为 8,000 万元。其中,公司经正式评估的净资产值作价 4,430 万元,股东现金增资 3,570 万元,由公司现有股东按原股权比例增加各自出资额。 1999 年 12 月 13 日,四川省华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川华评(1999)第 032 号),对索贝电子的净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下: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4,627.21 万元。 1999 年 12 月 24 日,四川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川信会(1999) 第 354 号),经审验,截至 1999 年 12 月 23 日,索贝电子增加投入资本 3,570 万 元,增资后索贝电子的净资产总额为 8,0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8,000 万元。 1999 年 12 月 23 日,索贝电子就上述事项向成都市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 1999 年 12 月 27 日,成都市工商局换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索贝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成都索贝 4,200.00 52.50 2 深圳索贝 1,600.00 20.00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