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诚信息: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票回购协议》的公告

2025年02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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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5-004

 证券代码:833937        证券简称:嘉诚信息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票回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3 年 1 月 10 日,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吉晟投资”或“甲方”)与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信息或公司)签署《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增发认购协议》,以人民币【14.5】元/股的价格认购嘉诚信息定向发行【1,241,379】股股票,认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7,999,995.50】元。

  2023 年 1 月 10 日,庞景秋、洪梅、陈邦一、齐井春、张广民、崔放、陈兴
钰(以下简称“回购义务人”或“乙方”)(崔放、陈兴钰为嘉诚信息的股东之一长春华易瑞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与吉晟投资签署《<关于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增发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后)》(公告编号:2023-
016)。新增股份于 2023 年 04 月 26 日挂牌并公开转让。

  2025 年 2 月 24 日,吉晟投资与乙方签署《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与庞景秋、洪梅、陈邦一、齐井春、张广民、崔放、陈兴钰关于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回购协议》),乙方拟回购甲方持有嘉诚信息的 620,690 股股份。本次股份回购前,甲方持有嘉诚信息股数为 1,241,379 股,股份回购后持有嘉诚信息股数为 620,689 股,此次

                                                                          公告编号:2025-004

股份回购是针对《<关于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增发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执行,不涉及《<关于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增发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实质变更,在回购义务人与甲方签订《股票回购协议》后,陆续进行股权回购,综合考量的最终回购价格与《<关于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增发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将保持一致。

    一、合同概况

  1、甲方自愿转让其持有的嘉诚信息【620,690】股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

  2、 乙方愿依据本协议确定的内容受让目标股份。

  3、 转让价款

  3.1 股份回购价款总额计算公式如下:

  P=M×(1+8%*T)-公司历年累计向甲方实际支付的现金分红(分红最后一年合并计算)

  P=P1+P2+P3.....Pn

  M=M1+M2+M3+....Mn

  P=甲方要求回购股份对应的股份回购价款;

  Pn=甲方要求每次回购股份对应的回购价款;

  M= 甲方要求回购的当时拥有的股份对应的投资额,初始金额即人民币【9,000,005.00】元。

  Mn=甲方要求每次回购的当时拥有的股份对应的投资额

  T=自投资交割日至股份回购价款实际支付日的自然天数除以 365

  3.2 转让价款支付周期

  股份回购价款包含本金【9,000,005.00】元及对应利息,在 2024 年、2025 年、
2026 年分三年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价款如下:

  2024 年 9 月 12 日,以现金分红方式支付合计 944,689.42 元;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不低于 270 万元的本金及对应利息;


                                                                          公告编号:2025-004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不低于 270 万元的本金及对应利息;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本金及对应利息;

  3.3 在上述回购价款支付期内,第三方投资机构拟收购待回购部分股票,按本协议第【3.1】条中约定计算收购价款。

  3.4 为免异议,双方一致确认,派生股票不影响股票转让总价款,乙方无需就派生股票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4、 因标的股票转让及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券商佣金、过户费用等),由甲方、乙方各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予以承担。

  二、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股票回购协议》未将公司作为回购条款的当事人和义务主体,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回购价格系按照协议约定的固定利率计算,未与公司市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不利情形。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以上事项,对事项发展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进展,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及时。

    四、备查文件

  (一)《吉林省吉晟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庞景秋、洪
梅、陈邦一、齐井春、张广民、崔放、陈兴钰关于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回购协议》;

  特此公告。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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