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新科:公司章程

2025年02月24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证券代码:838129    证券简称:同步新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成都同步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五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成都同步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成都同步新创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成都市高新工商局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成都同步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 1999 号 15
栋 8 层。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33.4375 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构建更先进、更符合规范要求的现代企业
组织体制,实现科学管理和高效经营,从而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网络技术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5G 通信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智能农机装备销售;智能农业管理;大数据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公开转让或发行股份的,
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该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
下:


            认购股份  持股比    出资额

发起人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万元)

成都同步科

技发展有限    315    47.0149    315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万檩      198.492  29.6257  198.492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阮晓凌    67.1385  10.0207  67.1385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安红武    55.9845  8.3559  55.9845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和力      17.16    2.5612    17.16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廖翔      10.725    1.6007    10.725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罗丁        5.5    0.8209    5.5    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      670.00    100    670.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33.437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
  方式。

      公司通过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由董事会制定新股发行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董事会在制定方案时作出特别安排外,公司现有
  股东对所发行的新股不存在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份不得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外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股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公司应予遵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前,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备股东名册。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后,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应按照公司规定交于公司统一保管,并依照《公司法》规定,根据股东需求接受查询。公司股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进行股东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在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