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超过授权的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的交易(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1、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2、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项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下部分,且单笔金额超不过 1000 万元; 3、董事会有权决定担保的权限为单笔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部分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权限以外的担保事项; 4、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限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且单笔贷款低于 500 万元或累计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银行借款;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对外转让及使用权的许可 公司在对本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进行对外转让或使用权许可时,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并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三)对外捐赠 决定累计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对外捐赠事项,“累计 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 易事项; (四) 决定累计金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对外捐赠事项,“累计金额” 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捐赠金额; (五)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或未设置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公告或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不迟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12 小时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会议议程;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六) 董事发言要点; (七) 会议审议的提案; (八)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九)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出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存在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需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补选。 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