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新科:公司章程

2025年02月2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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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
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公告或者专人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并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执行,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 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五)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大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制作出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适当时间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公告方式送出;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公告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自电子邮件到达收件人指定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自传真发出的传真报告打印之时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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