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2 月 7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 (2024)闽 0583 民初 9436 号,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闽 0583 民初 9436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 提出上诉,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收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 上诉状》,目前尚未收到法院传票。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丹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奕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光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和理由,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1) 二审《民事上诉状》诉讼请求和理由如下: (1)诉讼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第 1 项判决,依法改判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支付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19278785 元及违约金(逾期 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 1927878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至付清款项 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尚欠代购服务费(自上诉人垫付货款之日【2023 年 7 月】起至收回全部垫付货款之日止每月按 7.5%计算)及违约金(自每笔代购服务费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服务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第 2 项判决,依法改判泉州恒普光优有限公司支付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10791377.5 元及违约金(逾期 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 10791377.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3 日起至付清款 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尚欠代购服务费(自上诉人垫付货款之日【2023 年 8 月】起至收回全部垫付货款之日止每月按 7.5%计算)及违约金(自每笔代购服务费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服务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第 3 项判决,依法改判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支付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14195933.75 元及违约金(逾 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 14195933.7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4 日起至付 清款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尚欠代购服务费(自上诉人垫付货款之日【2023 年 8 月】起至收回全部垫付货款之日止每月按 7.5%计算)及违约金(自每笔代购服务费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服务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第 4 项判决,依法改判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支付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15087347.53 元及违约金(逾 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 15087347.53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4 日起至付清 款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尚欠代购服务费(自上诉人垫付货款之日【2023 年 8 月】起至收回全部垫付货款之日止每月按 7.5%计算)及违约金(自 每笔代购服务费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服务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五、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第 5 项判决,依法改判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支付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1789500元及违约金(逾期付 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 217895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22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 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尚欠代购服务费(自上诉人垫付货款之日【2023 年 11 月】起至收回全部垫付货款之日止每月按 7.5%计算)及违约金(自每笔代购服务费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服务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六、请求二审法院缴销一审第 6 项判决,依法改判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支付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7091758.33 元及违约金(逾期 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 7091758.33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4 月 22 日起至付清款 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尚欠代购服务费(自上诉人垫付货款之日【2023 年 11 月】起至收回全部垫付货款之日止每月按 7.5%计算)及违约金(自每笔代购服务费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服务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第 14 项判决。 八、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四被上诉人承担。 (2)事实和理由: 一、《货物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双方对代购服务费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得到支持。原审法院认为货款已经包含了上诉人的采购成本、五个月的代购服务费及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未根据合同的约定判决代购服务费应自上诉人垫付货款之日起于每月25日前(不含 25 日)按垫付货款的月 7.5%向上诉人支付至上诉人收回垫付货款之日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分别于 2023 年 7 月 4 日、2023 年 7 月 26 日、2023 年 7 月 27 日、2023 年 8 月 7 日、2023 年 10 月 24 日、2023 年 11 月 22 日签订《货 物买卖合同》(下称“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代购服务费指上诉人垫付货款给指定供应商至上诉人收回垫付货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用,被上诉人一应自上诉人垫付货款之日起于每月 25 日前(不含 25 日)按垫付货款的月 7.5%向上诉人支付代购服务费至上诉人收回垫付货款,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得到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货款已经包含了上诉人的采购成本、五个月的代购服务费及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未根据合同的约定判决代购服务费应自上诉人垫付货款之日起于每月25日前(不含25日)按垫付货款的月7.5%向上诉人支付至上诉人收回垫付货款之日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法院认定代购服务费违约金无相应的合同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 1 款约定被上诉人一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被上诉人一须按应付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付总额按合同约定包括货款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即包含代购服务费;因此被上诉人一逾期支付代购服务费也应就欠付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审法院认定代购服务费违约金无相应的合同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原审法院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由日万分之五调整为相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属于事实及法律认定错误。 合同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的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不属于过分高于上诉人损失的情形,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应按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应予以调整。 被上诉人一至今未付清上诉人垫付货款,被上诉人一除应付清全部货款外,还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自上诉人垫付货款之日起至上诉人收回垫付货款期间的代购服务费及逾期支付货款、代购服务费的违约金,《货物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对代购服务费及逾期支付货款、代购服务费的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述,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7 日收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 ((2024)闽 0583 民初 9436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19,278,785 元及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 款 19,278,78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14.2%计算,并扣除已付的款项 305,204.37 元); 二、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10,791,377.5 元及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 货款 10,791,377.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4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 利率 14.2%计算并扣除已付的款项 63,208.66 元); 三、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14,195,933.75 元及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 货款 14,195,933.7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 利率 14.2%计算,并扣除已付的款项 20,521.35 元); 四、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15,072,807.41 元及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 货款 15,072,807.41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5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14.2%计算); 五、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21,789,500 元、代购服务费 550,814.63 元及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 21,789,5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23 日起至付 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13.8%计算); 六、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安市腾程泛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欠货款 7,091,758.33 元、代购服务费 254,547.95 元及违约 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 7091758.33 元为基数,自 204 年 4 月 23 日起至付 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13.8%计算); 七、许奕川、许光荣和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担保金额 8500万元为限对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许奕川、许光荣和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恒普光伏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