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辞职除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还应当完成工作移交且披露相关公告。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报告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有关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副总经理应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另行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前述所列情形,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的补选,监事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监事就任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全体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监事履行上述职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公司各股东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各股东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各股东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点采用以现金形式分配股利,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 (十)公司网站。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得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鼓励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得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公司与投资者产生的纠纷,可以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日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向各股东专人送递、邮寄、传真,或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向各董事专人送递、邮寄、传真,或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