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庄农贷: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5年02月2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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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5-003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4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月 1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收到一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傅雪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3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凌荣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3 月,傅建珍通过沈金方个人银行卡向被告三郭峰账户转账 285 万
元,通过傅建珍个人银行卡向被告二妻子账户转账 154 万元,用于购买被告一公司股票。因被告一未能正式上市发行社会公众流通股份,被告二、三未能将相应股票交付给原告。2019 年,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承诺支付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投资收益 1833760 元。当天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二承
诺自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额外支付 18%投资收益,合计 369105元。后
三被告至今未履行承诺向原告退还购买股票本金及收益 4439865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股权投资款 2237000 元及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投资收益 1833760 元,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额外投资收益
369105元,合计 4439865 元,及其利息。

  2、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返还 4439865 元股权投资数中的 2850000 元部
分及其利息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3 月初,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
荣华和财务会计郭峰以公司发行股票有较高的投资回报为由,向原告推荐投资

                                                                          公告编号:2025-003

该公司股票,骗取原告信任。

  2015 年 3 月 30 日,原告通过沈金方中国农业银行卡 228480409594868179
向被告三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新区支行账户 4720682630303333 转账 285 万元购买
其推荐公司股票。2018 年 7 月 6 日,原告通过傅建珍中国农业银行卡
6228450400050477114 向邹惠巧 6222021102005797744 银行账户转账 150万元购买其推荐公司股票。邹惠巧系凌荣华妻子。之后,因被告一未能正式上市发行社会公众流通股份,三被告未能将相应股票交付给原告。2019年 5月 25日,被告一法定代表人凌荣华(甲方)与傅建珍(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2015 年 3 月,
乙方向甲方打款 4237000 元,用于投资鑫庄农贷(代码 830958)股票。2018 年 7
月,甲方向乙方归还投资款 200 万元整,至今剩余未退还投资本金为 2237000
元整。”并承诺支付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投资收益 1833760 元。当天双
方针对剩余未退还投资款为 2237000 元整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一法定代表
人凌荣华承诺支付自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额外支付 18%投资收益,合
计 369105 元。三被告至今未履行承诺向原告退还上述购买股票本金和收益共计4439865元,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造成原告利息损失。

  被告三系 2850000 元股票投资款的经办人和实际收款人被告三应对该部分投资款及其利息与被告一二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已收到一审判决。挂牌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凌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傅雪珍支付
4102752.17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后以 2237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傅雪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03

  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挂牌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挂牌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公司无需采取相应措施。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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