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股份:章程

2025年02月2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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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等)通知全体监事。但因特殊或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经出席会议监事书面确认。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报股东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上报和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和格式,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将依法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秉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互动原则,加强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事务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将以多渠道、多层次的形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便于投资者参与。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

    (二)完善网络沟通平台建设,通过投资者关系专栏、电子信箱或论坛等形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三)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在工作时间保持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四)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五)采用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公告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到达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的报刊或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信息。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刊物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刊物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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