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
收入前五大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劳务分包商。
根据分包厂商提供的资质文件,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工程施工分包厂商均具备相应资质。
3、公司对分包厂商的选取标准及管理制度,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措施
公司选取工程施工分包厂商主要系结合施工价格、施工技术水平、工期等多方面因素进行选择,公司已制定《采购管理基准》等相关管理制度,对分包厂商的资质审核、采购方式、供应商选取及定价审批、合同审批等方面进行规范性管理。
针对公司分包厂商服务的主要质量控制措施,公司已制定《工程项目实施与交付管理制度》,针对质量基本环节及控制程序、质量验收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质量控制措施具体包括作业技术交底、作业活动的实施和作业质量的自检自查、互检互查以及专职管理人员的质量检查等。
4、与分包厂商的定价机制及公允性,是否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分摊费用等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公司向分包厂商采购工程施工服务时,定价机制主要系综合考虑分包厂商施工作业的复杂程度、整体工作量、所需设备材料等因素,并结合分包厂商历史合作情况、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等因素,通过招投标或协商谈判等方式与分包厂商确定相关价格,公司与分包厂商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分包合同条款支付相关成本,不同分包厂商之间的付款条件不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分包厂商为公司代垫成本、分摊费用等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
(二)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工程施工是否存在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情况,公司承接项目的金额、完成情况、与发包人等是否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停业、降低业务资质等级等风险
1、报告期内公司工程施工是否存在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情况
(1)违法发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发包的定义及具体情形如下:
序 规定名称 内容
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筑工程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施工发包与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1 承包违法行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为认定查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管理办法》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
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
(2)转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包的定义及具体情形如下:
序 规定名称 内容
号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
1 《民法典》 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
2 《建筑法》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他人。
《建设工程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
3 质量管理条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
例》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
包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
《建筑工程 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施工发包与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4 承包违法行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
为认定查处 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管理办法》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
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
序 规定名称 内容
号
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
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
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
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
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
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
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
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
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
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
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
明的。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
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
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
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不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包情形。
(3)违法分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分包的定义及具体情形如下:
序 规定名称 内容
号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1 《民法典》 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
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序 规定名称 内容
号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
2 《建筑法》 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
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
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
程再分包。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
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
3 《招标投标 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
法》 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
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
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
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建设工程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
4 安全生产管 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
理条例》 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
任。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建设工程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5 质量管理条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
例》 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