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安全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能,注重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管理及风险防控工作,安全管理相关措施已得到有效执行。
3、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说明事故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等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的证明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所得的结果,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
(四)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使用是否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费计提的充分性、使用范围的合法合规性
1、安全生产费的计提
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公司属于电力生产企业,就报告期各期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事项,公司已于《关于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1、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之“四、(四)公司安全生产费计
提、使用是否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费计提的充分性、使用范围的合法合规性”部分予以披露,就该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
2、安全生产费的使用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就报告期各期公司安全生产费使用事项,公司已于《关于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1、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之“四、(四)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使用是否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费计提的充分性、使用范围的合法合规性”部分予以披露,就该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基于法律专业人士对非法律事项的一般注意义务,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使用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费计提充分,使用范围合法合规。
五、说明国家政策对光伏行业是否存在规模限制类措施,行业产能现状对公司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国家政策对光伏行业是否存在规模限制类措施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明确提出积极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重点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开发利用行动。2021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的《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2022 年 5 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全面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到 2030 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 12 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光伏行业规模在未来仍具有较高的增长空间。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光伏行业为鼓励类之“新能源”中所包括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综上,国家现行政策对光伏行业不存在规模限制类措施。
(二)行业产能现状对公司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报告期内,全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总发电量及利用率情况如下:
行业产能指标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2022 年 12 月 31
/2024 年 1-6 月 日/2023 年度 日/2022 年度
全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亿千 7.1 6.1 3.9
瓦)
全国光伏总发电量(亿千瓦 3,914 5,833 4,276
时)
全国光伏发电利用率(%) 97 98 98
数据来源:国家能源局、国家统计局
报告期内,光伏行业发展迅速,2022-2023 年,全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
3.9 亿千瓦增长至 6.1 亿千瓦,增长率达 56.41%;全国光伏总发电量由 4,276 亿
千瓦时增长至 5,833 亿千瓦时。2024 年 1-6 月,全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 7.1
亿千瓦,全国光伏总发电量达3,914亿千瓦时。光伏发电行业产能呈现较高增速。
2024 年 2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5 号),根据该文件第三条:“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
量:(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第四条:“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2024 年 5 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 号),该文件提出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和网源协调发展,系统调节能力建设是新能源消纳的重要保障,需要与新能源发展统筹推进。充分发挥电网资源配置平台作用,新形势下,为拓展新能源消纳范围,需要灵活调整调度运行方式,提升省间互济和资源共享能力。
整体来看,光伏行业发电装机容量、总发电量等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国家政策上对于新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全额保障性收购范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提出进一步支持和保障新能源消纳。此外,公司除了布局光伏新能源电站投资建设业务、光伏新能源 EPC 服务业务外,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改业务、能源托管业务、售电服务、零碳服务等领域也进行了良好的业务布局,各项业务保持良好发展,为公司的持续经营与稳健发展提供了保障。综上,光伏新能源行业产能现状对公司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未来,公司将积极把握市场机会,进一步聚焦零碳综合能源服务:通过开展综合能源服务业务实现营收利润的稳定快速增长;通过综合能源利用业务(投资及运营光伏电站)锁定绿色环境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提供保障;在零碳服务方面也将进一步加大成长业务开拓力度,实现业务快速发展。公司将持续专注于综合节能业务,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六、说明公司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如涉及,是否属于大型平台及判断依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平台搭建及日常运营是否合法合规
(一)互联网平台业务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称“《反垄断指南》”)第二条规定:“(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二)公司目前未实际开展互联网或互联网平台等业务,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
公司长期专注于综合节能业务,聚焦零碳综合能源服务,以自主研发的智慧能源管理系统 BES 作为赋能平台,为客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综合能源利用、零碳服务等一站式零碳综合能源解决方案。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中均未包括互联网或互联网平台等业务,不存在为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的情况。
目前,公司自主开发的智慧能源管理系统 BES 主要系公司内部业务赋能平台,为公司综合能源服务、综合能源利用、零碳服务三大主营业务板块提供综合支持性服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中均未包括互联网或互联网平台等业务,未实际开展互联网或互联网平台等业务,也未因此产生收入。
(三)公司拥有的主要网站、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APP 等情况
1、网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并实际使用的的网站主要如下:
序 网络备案/许可证 是否存在为双
号 运营主体 域名名称 号 主要用途 边或者多边主
体提供交互
京 ICP 备 公司 BES 平台网
1 能源科技 boeet.com.cn 2020039212 号-1 站,用于公司宣传 否
介绍、业务赋能等
京 ICP 备 公司 BES 平台网
2 能源科技 bseos.com 2020039212 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