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科技: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2025年02月27日查看PDF原文
 站,用于公司宣传      否

                                              介绍、业务赋能等

                                  京 ICP 备    公司 BES 平台网

 3  能源科技    boeet.com    2020039212 号-5  站,用于公司宣传      否

                                              介绍、业务赋能等

    2、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并实际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 情况如下:

 序  运营主体      名称          类型                主要用途

 号

 1    能源科技    京东方能源    微信公众号            公司宣传介绍

 2    能源科技  BSEOS 零碳智  微信小程序        公司 BES 微信平台网站

                    慧能源

 3    能源科技      B-iSolar        APP    光伏电站营维平台,用于内部管理,展
                                              示光伏电站发电量、运行情况等信息

  公司自主开发的智慧能源管理系统 BES 主要系公司内部业务赋能平台,为公司综合能源服务、综合能源利用、零碳服务三大主营业务板块提供综合支持性服务,目前不涉及为双边或者多边主体提供交互或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况。

  公司自主开发的 B-iSolar 光伏营维平台主要系为光伏电站运维提供智能化管理服务,基于发电量预测算法,可对发电情况进行掌控预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B-iSolar 均系出于加强管理效率等目的,为公司投资运营电站或新能源项目 EPC 服务(光伏电站 EPC)免费提供,不涉及为双边或者多边主体提供交互或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 BES 网站、B-iSolarAPP 均已完成
ICP 备案,公司也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 ICP 许可,许可证编号京 B2-20203207)。

  公司目前运营上述自有网站、公众号、小程序、APP 等载体仅用于公司宣传介绍、内部管理、内部业务赋能等,上述互联网载体中不存在公司或用户与第三方主体间的相互依赖的关系或信息交互的情形,亦不存在除公司外的其他第三方通过该网站向用户实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形,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互联网平台。因此,公司不存在从事互联网平台业务的情形。

  综上,公司及子公司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中均未包括互联网或互联网平台等业务,未实际开展互联网或互联网平台等业务,也未因此产生收入。目前,公司运营的自有网站、公众号、小程序、APP 等载体仅用于公司宣传介绍、内部管理、内部业务赋能等,也不存在通过相关载体实现收入的情况。上述互联网载体中不存在公司或用户与第三方主体间的相互依赖的关系或信息交互的情形,亦不存在除公司外的其他第三方通过该网站向用户实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形。


    七、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本题所涉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本题所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在此前提下,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采购、销售相关人员,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及商业模式情况;

  2、获取并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产生收入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等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的证明报告,并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了网络核查,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在工程建设领域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工程建设项目合作方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4、对于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获取的 2 项 EPC 项目,查阅项目对应的
《工程量确认单》、《结算书》,核查项目进度情况;获取并查阅了发包人出具的《确认函》;

  5、对于达到招投标标准而未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的专业分包工程,获取并查阅了总承包方出具的《确认函》。获取并查阅了增城区荔城大道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一标段)照明工程项目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和项目总承包合同,通过公开渠道检索总承包方获取项目的招标信息,核查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

  6、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签署的主要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并访谈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了解业务获取背景及原因,核查收入真实性、完整性,核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7、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8、查阅《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9、访谈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公司分布式电站投资及建设相关业务流程;

  10、获取并查阅公司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了解分包厂商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在公司整个业务中所处环节;

  11、获取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工程施工分包厂商的资质文件,核查分包厂商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12、获取并查阅了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及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3、实地走访公司主要分包厂商,了解分包厂商合作背景、定价依据、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情况;

  14、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公司法人银行流水,核查与分包厂商之间是否存在异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5、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确认公司是否属于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建设的项目是否涉及安全设施验收及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16、查阅《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情况;

  17、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网站,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与发包人等是否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18、查阅公司的《能源科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员工手册》《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9、访谈公司财务总监、法务部负责人、品质安全部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员,了解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劳动保障等措施及其有效性、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公司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20、查阅《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光伏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行业报告;

  21、查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法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长期专注于综合节能业务,主营业务包括综合能源服务、综合能源
利用和零碳服务三大板块。公司已全面梳理业务情况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六、商业模式”进行了补充披露;

  2、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取订单与公司公开渠道披露的项目信息一致;

  3、公司部分 EPC 项目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考虑到相关项目报告期内产生收入金额占比较低,项目均已竣工,项目发包方均确认项目合同不存在因未履行招投标而被认定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被处罚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在工程建设领域未受到行政处罚,上述项目获取的程序瑕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部分专业分包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投标标准而未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取,鉴于除增城区荔城大道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一标段)照明工程项目外,其余 2 项专业分包工程已取得项目总承包方的《确认函》,确认总承包方与公司对该等项目的获取方式不存在争议,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增城区荔城大道市政道路升级改造工程(一标段)照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获取该项目已履行公开招标程序,且该专业工程分包项目未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不属于需要依法招标的情况;

  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因招投标相关事项导致的诉讼纠纷的情形,公司不属于因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遭受行政处罚的对象,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5、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6、公司及子公司通过租赁屋顶以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主要包括开发、勘查设计、与屋顶业主进行合同签订、项目施工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其中,针对工程施工建设环节,公司会对外进行劳务施工采购。公司集中式电站与分布式电站需取得资质存在差异,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均无须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公司上网电量由公司销售给电网,公司向业主收取电费则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以业主所在地电价水平为基础,结合光照条件以及用户自身的用电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相应的电价折扣。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均已履行主管部门备案等流程,公司向业主收取电费无需取得相关资质,进行售电无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

  7、公司工程施工进行分包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工程施工分包不涉及公司
核心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工程施工分包厂商均具备相应资质。公司通过招投标或协商谈判等方式与分包厂商确定相关价格,与分包厂商定价公允,不存在分包厂商为公司代垫成本、分摊费用等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

  8、报告期内公司工程施工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其对外承接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等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停业、降低业务资质等级等风险;

  9、公司已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公司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安全设施验收;公司建立了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相关措施均有效运行;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未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

  10、基于法律专业人士对非法律事项的一般注意义务,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使用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费计提充分,使用范围合法合规;

  11、国家现行政策对光伏行业不存在规模限制类措施。光伏发电行业产能呈现较高增速,整体来看,光伏行业发电装机容量、总发电量等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国家政策上对于新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全额保障性收购范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提出进一步支持和保障新能源消纳。公司除布局光伏电站相关业务外,在能源管理业务、售电服务、零碳服务等领域也进行了良好的业务布局,各项业务保持良好发展,为公司的持续经营与稳健发展提供了保障。光伏新能源行业产能现状对公司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2、公司及子公司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中均未包括互联网或互联网平台等业务,未实际开展互联网或互联网平台等业务。


    问题 2.关于公司独立性。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控股股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深交所上市公司(SZ000725);(2)报告期内,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控制的京东方环境能源科技、七星华电和北京电控智慧能源存在同业竞争或可能涉及同业竞争的情形;其中七星华电仅在境外运营太阳能光伏电站,京东方环境已停止原有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相关人员已转移至能源科技;智慧能源与公司在售电业务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3)公司 IT 系统、专利、软件著作权曾存在与集团共用、共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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