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6 证券代码:838357 证券简称:三浦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省三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17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17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天津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天津仲裁委员会已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受理该案,目前尚未收到开庭审理 通知。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东省三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当事人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强 公告编号:2025-00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自述:2023 年 6 月 12 日,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中建一局公司向申请人采购机械式停车设备一批(含设计、 制造、管理软件、安装、调试、特检报装与验收等),用于晋州市停车场建设项 目(信誉楼地下立体停车场),合同总价为 12819000 元,款项支付方式为“预 付款...买方...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 款...提货款,卖方...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0%。竣工 款,安装完成并试运行 30 天后...卖方向买方提交质保金,合同价格的 3%,买 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5%。结清款,审计决算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剩 余全部价款”。2023 年 6 月 23 日,在中建一局公司的要求下,申请人向其出具 《承诺书》,约定取消预付款,款项支付方式为“卖方应在每月 25 日之前将当 月分包月报量申请表及明细上报于买方,经买方商务部审核后,于次月 30 日 前支付上月审核金额的 70%(该款额已包含了当月 100%的纯人工费,即全部工 人工资);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分包预结算或结算金额的 80%;本项目同业主办理竣工结算并收到业主对应款项后支付至分包结算金额 的 97%;剩余 3%作为质量保修金...”。 签订合同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停车设备的进 场安装等工作,并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全部取得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验收合格报告。根据合同及承诺函的约定,申请人于 2023 年 12 月中旬已向中 建一局公司提交了《分包月度预结算表》,金额累计达到 9376966 元,申请人 亦已经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开具并提交了对应增值税发票给被申请人,且案涉项 目已取得了验收合格报告。按照双方的约定,中建一局公司应当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前支付该笔结算款 7501572.80 元(9376966 元×80%)给申请人,然 中建一局公司却没有依约支付相应的结算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 2024 年 5 月 向被申请人发出催收律师函后,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以“工人劳务费”的 形式支付了 1249650 元。在申请人多次协调和沟通下,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11 公告编号:2025-006 月出具了《分包工程结算书》(备注:《分包工程结算书》关于“争议解决方式 变更”条款约定为“双方均同意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自贸区仲裁中心仲裁”), 经审定本项目最终结算总价为 11537100 元。另外,根据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修改已签署合同中部分条款的函件》(建一函字﹝2024﹞ 195 号)终止或修改了部分不合理的条款,其中“修改为:供货完毕且办理结 算手续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6 个月内支付 结算金额的**%。(具体比例仍以原合同为准)”,即删除了原合同约定以收到业 主款项才支付结算款项的前置条款。 申请人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被申请人应当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前支付支付结算款 7501572.80 元(9376966 元×80%)给申请人,同 时应当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 97%即 11190987 元 (11537100 元×97%),然而被申请人罔顾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至今仅 支付合同款 1249650 元,仍拖欠结算款项高达 9941337 元,严重破坏双方的合 作关系并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支付结算款 9941337 元的法律义务,且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截止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约金共计 213169.69 元(违约金计算公式:7501572.80 元×3.1%÷12×11 个月=213169.69 元,即 以 7501572.8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1%标准,从 2024 年 1 月 3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共 11 个月),其后违约金按同样的标准以实欠结算金额 9941337 元为基数计付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全部款项时止。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合同结算 款 9941337 元和违约金 213169.69 元(违约金从 2024 年 1 月 31 日暂计算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共 11 个月),其后违约金按一年期 LPR 利率的以实欠金 额 9941337 元为基数计付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全部款项时止;(仲裁金额合计: 10154506.69 元)。 公告编号:2025-006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保全费用。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生产经营暂未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 处理本次仲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 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仲裁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仲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仲裁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仲裁申请书》 (二)《天津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 广东省三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