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智联:公司章程

2025年02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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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坤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 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五章 董事会......- 18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5 -
第七章 监事会......- 27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
第九章 通知......- 32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5 -
第十二章 附则......- 3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金坤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杨凯、曹颖、邓志峰、罗敏、许晓飞、孙晓炜共 6 位股东(以
下合称“发起人”)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市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安徽金坤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笔架山路以北、鸿路焊丝项目以东。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电力行业,开发研制革新性的电力运营、
管理软件及终端设备。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电力产品、电力自动化软件及终端的研制、开发、销售和代理;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资本              实缴出资资本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比例    金额(万  占注册资本总

                          金额        (%)        元)    额的比例(%)

    1      曹颖        360          36          72          7.2

    2    邓志峰        30          3          6          0.6

    3      杨凯        520          52          104          10.4

    4      罗敏        30          3          6          0.6

    5    许晓飞        30          3          6          0.6

    6    孙晓炜        30          3          6          0.6

          合计            1000        100        200          2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享受股权激励的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应依据证券登记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工作时间结束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质询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价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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