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维信息:公司章程

2025年02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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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593          证券简称:开维信息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开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4

  第一节 股东......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6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
第五章 董事会 ...... 17

  第一节 董事会...... 17

  第二节 董事...... 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3
第七章 监事会 ...... 25

  第一节 监事...... 25

  第二节 监事会...... 2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8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2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3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4
第十三章 附则 ...... 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开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由深圳开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开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一路天汇大厦 2 层 242。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820,000.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的,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共享、责任。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及周边设备的技术开发;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及人才中介服务);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网上贸易;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特许经营除外);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教育投资咨询;教育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学科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交流与策划;销售文体用品、电子产品、纺织、服装类、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类、机器人、工艺品、图书、音像及电子出版物、教学设备、教学用品、通信设备、软件及辅助设备;从事广告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许可经营项目: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其发行的股份将集中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在发起成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号                                                            (%)

 1    深圳市杰隼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      5,500,000      25.00    净资产折股
                        伙)

 2                  陈少燕                    1,408,000        6.40    净资产折股

 3                  钟千里                    15,092,000      68.60    净资产折股

                合  计                      22,000,000      100.0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82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合计收购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存管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若未设董事会秘书,则为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股东名册的建立、更新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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