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泽达1:公司章程

2025年02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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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七章 监事会...... 27


  第一节 监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9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37

第十三章 附则......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天津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2,078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6233 万股增加至 8311 万股。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 276 号泰达中小企业园 2 号楼
307 号房屋

  邮政编码:3004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1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海纳百川,求实创新,追求卓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互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产品及设备、视频监控及移动办公设备、通信产品及设备、电子产品及现代化办公设备、新型元器件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租赁、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代理电信、移动委托业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于2016年3月4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由
天津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设立,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天津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等额折为公司的股份,折股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000股。公司发起人名称以及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泽达创鑫(宁波)投资              453.60              22.68

              管理有限公司


    2    浙江亿脑创业投资管理              400.00              20.00

                有限公司

    3    天津市昕晨投资发展有              400.00              20.00

                限公司

    4    杭州易展电力科技有限              300.00              15.00

                  公司

    5    杭州裕中投资管理有限              300.00              15.00

                  公司

    6    浙江网新创新投资控股                80.00              4.00

                有限公司

    7    宁波智宸纵横投资管理                66.40              3.3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2,0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8,31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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