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如有聘请)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公司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在两名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数。 (二)选举监事和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按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不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或监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五)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股东大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大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作董事合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举缺额董事。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