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雄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02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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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9030    证券简称:闽雄生物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若干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非公开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如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以股票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该专户同时作为认购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或募集资金的相关文件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及银行贷款,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关联方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分级审批手续。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
3、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执行,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股转系统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所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转让日内公告。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主办券商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股转系统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和“之前”含本数,“超过”和“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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