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030 证券简称:闽雄生物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若干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决议,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主席审核,中介机构意见等由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咨询;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监事会决议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可以免于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五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