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雄生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02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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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一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成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推荐主办券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推荐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
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 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理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推荐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五章 保密措施与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和第四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四)公司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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