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雄生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02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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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主办券商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二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二个交易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会、推荐主办券商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然。

                                    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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