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保险: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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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5

  第七章 监事会 ...... 27

      第一节 监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7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29

      第一节 信息披露 ...... 29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 2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5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 36

  第十四章 附则 ...... 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由华凯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及住所:

  名称: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燕儿坞垄 1 号楼三单元 302#

  公司注册资本为 5650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依法披
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
水平,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关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
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整(RMB1.00 元)。

  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同股同利。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起人基本情况:

  发起人:杭州华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回龙庙前一弄 16 号 213 室。

  发起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 658 号 502 室。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认购股数(万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1  杭州华盟投资合伙企                                        2015 年 4 月 30
                              4500          90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日

  2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                                        2015 年 4 月 30
                                500          10    净资产折股

    团有限公司                                                日

          合计              5000        100                  /

  全体发起人均以各自持有原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净资产全部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公司的注册资本由验资机构予以验证。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650 万股。

    第十六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
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十九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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