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870488 证券简称:国都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二)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4 日 债券付息日:2025 年 3 月 17 日(因 2025 年 3 月 16 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发行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开始支付自 2024 年 3 月 16 日至 2025 年 3 月 15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二)债券简称:22 国都 G2。 (三)债券代码:185544.SH。 (四)发行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 5 亿元。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4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 择权、赎回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票面利率:3.40%。本期债券设置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后续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 公告编号:2025-012 (八)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22 年 3 月 16 日至 2026 年 3 月 15 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23 年至 2026 年每年的 3 月 16 日;如第 2 年末发行 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3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3 月 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24 年 3 月 16 日至 2025 年 3 月 15 日。 (二)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4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4.0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4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债券付息日:2025 年 3 月 17 日(因 2025 年 3 月 16 日为非交易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 公告编号:2025-012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 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 年 11 月 6 日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颜丽芬、李露露 联系电话:010-84183348、010-84183296 公告编号:2025-012 (二)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联系人:朱军、张大明、赵伟男 联系电话:010-6083783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021-68606295 特此公告。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