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西街 3 号兆泰国际中心 C 座 9 层(邮编:100020) 9/F, Tower C, Zhaotai Int’l Center, 3 Chaowai West St., Chaoyang,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86-10) 8451-2800 传真:(86-10) 8451-2790 网址:www.globe-law.com 2025 年 3 月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章程》、《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核实。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并公告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过程、对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的核查,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秉持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2 月 17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2025 年 3 月 4 日在 北京市东城区民生金融中心 C 座 4 层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二)2025 年 2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和审议的事项、投票方式等。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3 月 4 日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民 生金融中心 C 座 4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并对议案进行了现场投票。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召开方式和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股份 3,069,852,7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8%。 (二)公司主要董事、监事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将列入议程的议案搁置或不予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本所律师等监票人和记票人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根据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补严珊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自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王正志) (雷彩虹) (胡伟) 2025 年 03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