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9 证券代码:835191 证券简称:东方网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二)收到二审传票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3 日作出的(2024)浙 01 民终 11910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蒯斌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刘晓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5-009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剑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 日作出(2019)浙 0106 民初 172 号民事 判决,判令安美公司、武剑等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 12,484,800.00 元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律师费 130,000.00 元、保险费 8,700.00 元。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原告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浙 0106 执 3440 号。因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安美公司共在执行案件中偿还款项 770 万元。 被执行人武剑系被执行人安美微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另与被告刘晓祥实际控制经营君威资本集团,从事企业海外上市辅导业务,共同享有业务收益。而武剑在国内已有数十起被执行案件,同时系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刘晓祥及武剑称,武剑的所有财产权益均在刘晓祥名下。 2020 年 9 月 10 日,为达成和解,武剑及刘晓祥在执行过程中称,正在办理 乐活公司海外上市项目,愿意且能够清偿执行债务。当日,遂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执行承诺书一份,明确君威公司所享有乐活公司的股票收益,能够覆盖清偿全部执行债务。同时,君威公司亦自愿与安美公司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法院可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被告本人亦确认,执行承诺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决议程序,系真实、合法、有效的承诺。如该承诺存在任何法律、程序上的瑕疵,导致君威公司无法按照本协议承担责任的,则由被告承担承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被告在执行承诺书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被告在出具执行承诺书后,未按照承诺清偿任何执行债务,君威公司亦拒绝盖章确认。事实上,乐活公司已系失信被执行人,被告承诺的上市项目无法实现任何收益,更无法覆盖清偿执行债务。被告未能按照承诺书履行执行债务清偿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告编号:2025-009 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刘晓祥对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浙 0106 民初 172 号民事判决中应承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义务为股权 转让款 12,484,800.00 元、律师费 130,000.00 元、保险费 8,700.00 以及相应的 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金额暂按 12,623,500.00 元计算); 2、由刘晓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审刘晓祥上诉请求: 1、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4) 浙 0106 民初 2135 号民事判 决;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作出(2024)浙 0106 民初 21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刘晓祥对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浙 0106 民初 172 号民事判决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7541 元,由刘晓祥负担。 (二)二审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3 日作出(2024)浙 01 民终 119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7541 元,由上诉人刘晓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编号:2025-009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结合公司目前状况,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经营产生有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加快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回收,所涉及的款项能否回收还取决于执行结果。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也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 01 民终 11910 号 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