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浩环保: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年03月0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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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平安证券作为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生产经营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是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2 年 8 月 22 日,华浩环保(以下简称被告一)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号:PJl13061202200032),约定被告一向原告申请贷款 4600 万元。合同签订后,
原告依约 向被告一发放 4600 万元整的贷款。2021 年 8 月 27 日,被告一与原告
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号:SDl13061202100046),约定以其拥有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 123 号 401 房房产(房产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59326 号)对原告与被告一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本案债务属于上述担保的范围之内。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 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为追讨债务所付出的其他费用。

  2021 年 8 月 27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合同号:
SZ113061202100030),约定以其拥有广州南沙华浩水处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其掌息(包括但不限于分红、配股等)对原告与被告一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本案债务属于上述担保的范
围之内。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为追讨债务所付出的其他费用。

  2020 年 8 月 25 日,被告二戴自觉、被告三陈琴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
担保合同》(合同号:SB113061202000032),约定对原告与被告一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案债务属于上述担保的范围之内。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为追讨债务所付出的其他费用。

  自 2022 年 11 月起,被告一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属于违
约行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单方宣布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
前到期、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详细内容请见华浩环保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华浩环保于 2025 年 3 月 3 日收到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执行
裁定书》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浩环保所有位于越秀区解放南路 123 号 401 房【产权
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59326 号】
三、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督促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履行对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持续关注公司未来的公司治理及经营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粤 0606 执 301 号之一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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