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莱达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年03月0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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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王先生、吴先生邮箱发来的《关于收到劳动仲裁决定书的公告》《张孙立劳动仲裁裁决书》《张晓辉劳动仲裁裁决书》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于近日收到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二份仲裁决定书,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0 号、61 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案件基本情况(决定书内容)

    1、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0 号

  申请人:张孙立

  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孙立与被申请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补发工资劳动
争议一案,本委于 2024 年 1 月 4 日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因本案调解书
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依法被撤销,本案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诉称:2021 年 11 月 16 日经《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
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公告》,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副总经
理。同时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2 年 11
月1日月工资为44,000元,后聘任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执行工资为100,000元/月。
2021 年 12 月 24 日,经被申请人做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选举确定,同日,经被申请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聘任了申请人为公司董事长,
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即 3 年。2022 年 12 月 30 日,经《宁波圣莱达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成员即申请人
职务罢免,并于 2023 年 1 月 3 日进行公告,后被申请人的第一股东宁波金阳光
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就 2022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法院起诉撤销,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后,最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 02 民终 4372 号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经人民法院撤销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后,故 2022 年 12 月 30 日被申
请人作出的董事会任免决议均属无效,签署由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
开的股东会决议进而对申请人进行罢免的错误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行
为,现被申请人已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做出澄清声明,现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补
发申请人自 2022 年 11 月至今的工资。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继
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2 月工资 1,400,000 元。申请人当庭变更第一项仲裁请求为确认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圣莱达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截止 2022 年 11 月 1 日
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申请人也没有继续提供劳
动,双方自 2022 年 11 月 2 日起再无劳动关系。2021 年 11 月 15 日,申请人被
聘任为副总经理。2023 年 1 月 5 日,被申请人圣莱达公司已经选举产生了新的
董事会秘书王连兴,且该次会议公告一直生效至今。申请人任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董监高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首先,申请人张孙立身为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签署重大合同前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合同签订后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舍其次,申请人任职期间未尽勤勉尽责的公司高管义务,虚假记载披露交易,严重损害被申请人公司利益。再次,申请人私自利用职务便利控制被申请人位于深圳的全资子公司,在未经过被申请人财务审批的正常流程下,
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财产,分别在 2022 年 11 月、12 月、2023 年 1
月间,自己给自己发放高额报酬,侵吞被申请人公司资产。最后,申请人私刻印章、伪造授权,串通利用仲裁程序以达到恶意侵占圣莱达公司财产的目的。2024年 1 月 2 日,申请人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审理期间,案外人张晓辉冒充圣莱达公司负责人谎称公章及财务章丢失,委托宁波一帐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帐通公司”)刻制公章,一帐通公司未核验委托书及作废声明、未按照规定在公安系统内上传,即于 2024 年 1 月23 日将两枚处于未交付状态的印章交给前来领取的杨林。而后申请人与两案外人张晓辉、杨林三人使用私刻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圣莱达公司 2023 年 11 月份工资单等,利用杨林圣莱达员工的身份提供真实的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及其银行流水,用虚假证据和真实证据混在一起的方式伪造杨林圣莱达
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2024 年 1 月 26 日,案外人杨林使用伪造的委
托代理人身份参与申请人诉圣莱达公司的仲裁庭审,并与申请人及案外人张晓辉恶意串通达成虚假的调解协议,利用仲裁程序获取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60号仲裁调解书。针对一帐通公司未按规定刻印公章一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首南派出所 2024 年 2 月 22 日立案侦查,经过查证,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对一帐
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收缴案外人张晓辉等人私刻的两枚印章。案外人张晓辉等人私刻公章的事实已经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查证认定,案涉印章因系违规私刻被予以收缴,申请人张孙立及案外人张晓辉恶意串通、伪造授权、利用仲裁程序侵占圣莱达公司财产的事实治规弱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三人使用伪造手续,利用虚假的伸裁调解书查封圣莱达公司账户金额高达 195 万。综上,申请人无论是在履职期间还是在劳动合同中之后均存在主观恶意,通过各种违法手段侵吞被申请人公司财物,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圣莱达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被申请人不可能与申请人形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同时被申请人保留追究申请人相关过错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岗位为副总经理,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月工资
标准为 44,000 元/月。2021 年 11 月 16 日,被申请人发布 2021-067 号公告,明
确同意聘任张孙立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2021 年 12 月24 日,被申请人发布 2021-088 号公告,明确申请人当选被申请人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2021 年 12 月 24 日,被申请人发布 2021-089 号公告,明确申请人
当选被申请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2023 年 1 月 3日,被申请人发布 2023-001 号公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通过关于罢免公司非独立董事张孙立先生的议案和修改公司章程中董事数量(7 人调整为 5 人)及相关条款的议案申请人当选被申
请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3 年 1 月 5 日,被申请人发布 2023-002 号公
告,案外人单世东担任被申请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
致(3 年)。2023 年 11 月 15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 02 民终
43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 0205民初1531 号民事判决书;二、撤销被上诉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2022年第10月申请人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2010元+岗位津贴50,000
元+奖金 37,990 元+保密费 10,000 元,合计 100,000 元/月。银行流水显示被申
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0 月的工资为 42,889.1 元、107,609.8
元、79,025.8 元、77,431.9 元、77,108.8 元、70,702.04 元、70,851.14 元、69,026.27
元、66,307.25 元、66,290.35 元、65,141.76 元。

  另查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 02 民终 4372 号民事判决书生
效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7 日期间,
申请人未存在考勤打卡记录。申请人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1 月的社会保险由案
外公司圣莱达(深圳)置业有限公司缴纳。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编号
2021-067 号、2021-088 号、2021-089 号、2023-001 号、2023-002 号公告、宁波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02 民终 4372 号民事判决书、2022 年 10 月工资账单、
银行流水、个税缴纳证明、公司章程与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深圳市社会保险
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编号 2021-067 号、2023-001号、2023-002 号公告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本委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向。

  本委认为,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有利证据,该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作如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即申请人是否能继续履行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被申
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2 月工资期间的工资。关于继续
履行问题。首先,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1 年,
但是申请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被任命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五
届董事会一致(3 年),该选举公告本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虽双方未签订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已实际通过公告发文形式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故被申请人抗辩认为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在 2022 年 11 月 1 日到期后自然终止缺乏相应的事实与证据,本委不予认可。其
次,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又罢免了申请人非独立董事身份,同时在 2023
年 1 月 5 发布的 2023-002 号公告中明确单世东被选举为新董事长,虽该决议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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