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诉讼和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形,已在主办券商的督导下及时补充披露。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众公司办法》、《信息披露规则》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形。 2、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严格按照《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 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 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指南》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 下: (1)2025 年 1 月 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定向发行说明书》及相关议案,并于 2025年 1月21 日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 告》、《监事会关于 2025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等相关公告。 (2)2025年 2 月 14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定向发行说明书》及相关议案,并于 2025 年 2月 14日披露了《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虽然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但是已在主办券商督导下进行了补充披露,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影响。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在报告期内及本次定向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安排的规定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未对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做出特别规 定。 2、本次发行优先认购安排 《定向发行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 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本次发行的现有股东,指审议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议案的 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5年 2 月 10日,持有公司股票的在册股东。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 先认购权的议案》,该议案已明确“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发行优先认购 权”。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符合 《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规范性要求。 六、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1、公司本次定向发行为确定对象的股票发行,本次发行对象共 1名,其 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山东财金科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3年 6 月 26日 出资额 3501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MACMLLP26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山东省财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北侧、解放东路南侧 CBD中央广场 17#地块项目(一期)A 塔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根据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年 1月 26 日出具的 《山东财金科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书》,截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财金投资实缴出资总额为 397,500,000.00 元,同时发行对象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账户及一类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符 合《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 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投 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平台的意见 1、经主办券商查询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结果》、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本次发行对象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经核查《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及认购对象出具的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股份代持的情况。 3、本次发行对象系国有企业“山东省财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进行科技股权投资而设立的合伙企业,具有实际经营业务,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且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合伙企业,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 1 号》所定义的持股平台。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持股平台,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八、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经查阅发行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银行回单、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政策文 件、发行对象相关会议文件、《股份认购协议》等,发行对象用于认购股份 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的规定。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一)关于发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的说明 1、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5 年 1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签署<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王福杰签署<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拟根据股票发行方案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发行事宜的议案》、《关于为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2、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5 年 1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签署<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王福杰签署<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拟根据股票发行方案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为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2025年 1月 21 日,监事会就本次定向发行文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5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文件的书面审核意 见》。 3、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5 年 2 月 14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 案》、《关于签署<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王福杰签署<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拟根据股票发行方 案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发行事宜的议案》、《关于为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发行已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不存在应当回避表决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涉及连续发行的说明 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第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应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股份回购事 宜。”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不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不存在收购事项,未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及发行对象是否需履行国资、外资等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的说明 1、发行人不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亦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金融企业,不涉及国资、外资、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2、发行对象需要履行国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本次发行对象系财金资本和山东省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财金资本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财金资本的控股股东为财金集 团,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财政厅,因此发行对象需履行相关程序。 (1)国资相关管理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鲁政办字〔2019〕16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省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其投资监管工作由有关部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 1 月 23日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 号)以及山东省财 政厅 2020 年 3 月 4 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 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10 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省政府授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由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23年 4 月 24日,山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以注资引导投资方式开展省 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工作的通知》(鲁财办发【2023】7号),“省财政厅下达注资文件,将 2020—2022年委托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人才发展集团有